3·15维权正当时,这份干货了解一下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到来了。每到这个时候,一批问题商家将被列入“打假”黑名单予以公布,商家们“风声鹤唳”,消费者拍手称快。

不过,长长的名单背后,却反映出我国商品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者仍不少,消费者维权,一直在路上。

关于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对于多数消费者来说,已是熟悉在胸。笔者今天要讨论的,是关于“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获取赔偿能较大程度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此时,赔偿数额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这些法律条文你应当知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第55条,要追追究经营者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即“明知”、“存在缺陷”、以及“严重后果”。

而所赔偿的金额即为赔偿损失(合理费用、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加上2倍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比如,某年的平均数为31195万元,20倍约为62万元,以此为基数,再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200万元。

而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概括为“退一赔三”,即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本身所支付的费用应予以退还,另外还要增加3倍的所支付费用作为赔偿,相当于一共4倍。计算后的总金额不满500元的,以500元计。

而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则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时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可见,在食品领域,赔偿的金额为实际损失+价款10倍(或损失的3倍)或者1000元。其数额明显大于普通商品,目的在于规制食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防止更多有害食品造成严重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获取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不过,在实践中,计算消费者实际损失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消费者借机夸大损失,“漫天要价”等,不少经营者为息事宁人予以赔偿。更有甚者,为了获取“赔偿”,自己制造损害,向经营者高价“索赔”,并以告发以威胁。

这样的行为,不但违背了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初衷,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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