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被抽检出不合格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近期,威海市食药监局开展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检查发现,一些饭店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食药君在此提醒餐饮服务从业者: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那么,当饭店被抽检出产品不合格的时候,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

饭店被抽检出不合格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作为餐饮从业者,在采购食品时,首先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如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等,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凭证,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的要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出厂自检报告。采购的禽畜肉类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蔬菜、水果、海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商提供的每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凭证、产地证明或者合格检测报告。

饭店被抽检出不合格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餐饮单位,不能免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供货商进行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溯源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置。

“食药君同时提醒餐饮单位 : 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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